中国加气混凝土行业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加气混凝土行业科技创新和发展,激励并奖励为其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并参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加气混凝土行业科技创新奖(简称“行业创新奖”)由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发起、设立,并具体承办。
第三条 行业创新奖是为奖励加气混凝土行业的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标准创新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 行业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业创新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行业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行业创新奖实施工作的经费由设奖单位筹措或由设奖单位遴选科技创新成效显著、为行业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积极支持“行业创新奖”的企业冠名并提供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并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行业创新奖设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加气混凝土协会负责人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科技创新奖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 聘请评委会委员,确定评委会正、副主任人选;
(三) 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四) 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评委会由加气混凝土行业的专家和部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委人数可依报奖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为7~9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 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由协会常设机构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行业创新奖的评奖范围:与加气混凝土相关的工艺、材料、技术、产品、标准、装备及其应用推广等领域。
第十三条 申报行业创新奖的成果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及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须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技术发明成果;已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开发成果;还包括标准、规范、规程、计量等成果,以及在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成果。
第十四条 行业创新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实施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第十五条 行业创新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果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科技进步类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行业创新奖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行业覆盖面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突出,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部分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已经实施,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行业创新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数不超过5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数3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数不超过2个。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八条 行业创新奖面向全国从事加气混凝土的生产、科研、设计、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评奖范围规定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行业创新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加气混凝土科技创新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申报材料包括:
1.统一格式的科技创新奖申报书和与申报书录入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本。
2.附件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全国协会组织的评议证书;
(2)发表的主要论文或论著摘要和被收录和被引用证明;
(3)专利授权证书或实质性审查阶段发明专利;
(4)申报前一年内的查新报告;
(5)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6)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7)相关的技术标准;
(8)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以上资料一式5份,其中一套为原件,依次分装成册,注明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凡是在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尚未解决前不予评审。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行业创新奖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期间可安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多媒体方式进行答辩,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是否参加答辩,由项目主要完成人自定。项目答辩结束后,由评审组组长(或主审人)介绍项目情况,最后以无记名打分和投票结合的方式确定本年度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行业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应与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无相关利益关系。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及书面定性定量记分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业创新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对评审结果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成果申报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由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结果由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发布公告,并统一发放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