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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政策需求的通知
类别:协会|协会活动  日期:2018-7-6  来源:  点击率:144384  打印 关闭

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文件

中加协字[2018]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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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政策需求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持续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的政策转换工作从而推动行业向高端发展、绿色低碳发展、制造业+服务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形成综合性政策全面覆盖、细化分解政策基本覆盖的局面,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有力政策支撑,现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提供在去产能资金支持、错峰生产政策建议、淘汰落后政策、差别电价政策、科技创新、落实财政支持等方面的政策需求。协会将对共性的政策需求进行分析归纳,视需求的紧迫性、代表性和立据充分程度,上报有关政府部门,争取相关政策的出台。
请各有关单位填写政策需求建议申报表(附件一)按照示例(附件二)格式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申报表(加盖公章)电子版发至协会邮箱
联系人:朱瑞胜 13716555954
电  话:010-57811223 
  箱:caca@cbminfo.com  caca_msc@163.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编:100831
 
附件:1. 政策需求建议申报表
      2. 政策需求建议申报表示例

 

 

                                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

                                  2018年7月6日


附件1:

政策需求建议申报表

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政策需求建议:

政策需求建议简要理由(不超过5000字):

 


附件2

政策需求建议申报表(示例)

单位:中国水泥协会

联系人:李琛

职务:去产能小组联络人

联系电话:010-57811172

邮箱:

政策需求建议:错峰生产规则认定

政策需求建议简要内容(不超过5000字):

四年来,在工信部原材料司的直接指导下,由中国水泥协会联合各省市自治区协会积极组织落实企业错峰生产政策,为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和减少污染物叠加排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中国水泥协会根据《关于“2+26 城市部分行业 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17〕602号)文件提出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可不全面实施错峰生产,但应根据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的生产负荷”,深入有关省区和部分大企业调研,组织行业专家论证,现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承担供暖任务的、以及具有协同处置生产线的水泥企业如何更加科学、严格执行错峰生产政策,拟出水泥行业错峰规则认定的办法。特请示如下:

一、电石渣生产水泥企业通过“错峰置换”的形式参与错峰生产。参照 2017 年 9 月《新疆电石渣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协调会议纪要》(新建材〔2017〕49),电石渣水泥企业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期间可以不停窑,错峰生产期间应承担的污染物减排量由传统水泥企业在非采暖季,非错峰生产期间,增加停窑时间予以置换补偿,以此协同保证电石法 PVC 水泥企业在行业错峰生产期间的正常生产。电石渣生产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期间生产的水泥熟料经检验合格,由区域内传统水泥企业统筹消化处理,熟料价格参考接收熟料的传统水泥企业的变动成本制定,同时电石渣生产水泥企业给予传统水泥企业运输费用补贴。

  二、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可不全面实施错峰生产,但应根据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的生产负荷。

  1、日处理原生状态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以下的生产线,等同于普通水泥窑,必须全部参与错峰停窑;

  2、日处理原生状态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 400 吨,且高于生产线熟料产能 4%的生产线,执行普通水泥窑错峰生产停窑时间的1/2;

  3、日处理原生状态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超过 400 吨以上,且不足 600 吨的生产线,执行普通水泥窑错峰生产停窑时间的1/3;

  4、日处理原生状态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超过 600 吨以上的生产线,不参与错峰停窑,冬季错峰时应减少生产负荷15%以上。

  5、日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 4%的生产线,执行普通水泥窑错峰生产停窑时间的1/2;

  6、日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 4%,低于熟料产能6%的生产线,执行普通水泥窑错峰生产停窑时间的1/3;

  7、日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 6%的生产线,不参与错峰停窑,冬季错峰时应减少生产负荷 15%以上。

  三、凡在错峰生产期间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确实无法停窑的水泥企业,应减少生产负荷 15%以上,待供暖任务结束后必须补足错峰生产停窑天数,由当地主管部门督查执行,行业协会配合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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